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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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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卫生部令80号)及地方的规定,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场所项目,在项目选址、设计阶段,应进行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,未进行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,不得运营该建设项目。 服务对象:酒店、宾馆、商场、综合性文化场所、游泳场所及其他等。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
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项目 具体指标 卫生学预评价 根据项目概况,编制报告 空气质量检测 一氧化碳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氨、苯、TVOC等 微小气候 温度、湿度、风速、照度等